保险公司质疑车损鉴定、拒承担鉴定诉讼费,二审全额维持车主胜诉 神木交通事故律师推荐 韩虎伟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 原告(原审被上诉人):某某,女,案涉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虎伟,陕西XX律师。
- 被告(原审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
- 事故事实:2024 年 7 月驾驶员驾驶登记在原告名下重型半挂车发生单方撞墙事故,驾驶员身亡,车辆、墙体受损,交警认定驾驶员全责。原告投保车损险,事故在保险期内。事故产生拖车施救费 12600 元,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车辆损失 104275 元,原告支出鉴定费 4700 元。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共计 24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行垫付拖车施救费用,向投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就车辆损失金额、残值回收、鉴定费及诉讼费承担产生重大分歧,保险公司拒绝足额赔付,原告遂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一审阶段,原告代理人韩虎伟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交事故认定书、施救费发票、车辆登记及保险保单等全部证据,向法院申请车辆损失司法鉴定,全程配合法院、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定损,完整留存鉴定全过程证据。保险公司当庭主张车损鉴定金额虚高、配件无需更换,同时提出应扣除车辆旧件残值、鉴定费与诉讼费属于保险合同约定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韩虎伟律师当庭逐一反驳,指出保险公司全程参与鉴定现场却未提交相反证据,且残值申请前后主张矛盾,依据保险法主张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必要费用,诉讼费应由败诉方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损、施救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抗辩意见基本一致,韩虎伟律师二审继续代理原告,围绕鉴定程序合法性、残值返还法定条件、费用承担法律依据梳理完整答辩意见,明确保险公司未全额赔付保险金,不满足残值回收法定条件,同时引用保险法、诉讼费管理办法论证费用承担规则,二审法院核查全案事实后,认可全部答辩观点。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 104275 元、施救费 8000 元、鉴定费 4700 元,合计 116975 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1)车辆损失认定:案涉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现场共同勘验定损,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以评估金额认定车损;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残值返还需同时满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保险金、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价值两个条件,保险公司未赔付,无权主张回收旧件残值。(2)鉴定费承担: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是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的必要合理支出,由保险人承担。(3)诉讼费承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