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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孙侠律师代理肇事方应诉,大幅削减原告诉求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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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核心突破口推动重新鉴定,根本性减损:协助保险公司启动伤情重新鉴定,推翻十级伤残结论,直接剔除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大高额赔偿项目,从根源上大幅降低肇事方赔付压力。 逐项抗辩超额索赔,压缩赔偿总额

案件详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孙侠律师代理肇事方应诉,大幅削减原告诉求赔偿金额

一、案情简介

非机动车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自行委托鉴定得出十级伤残结论,据此起诉肇事驾驶员、车辆租赁公司、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律师费等各类损失合计 23 万余元。肇事驾驶员委托孙侠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启动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推翻原伤残鉴定,认定伤者不构成伤残等级,仅核定相应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原告虽已退休但存在返聘务工,主张每月 3000 元误工费,同时提交车辆、衣物受损、鉴定、律师维权等多项费用凭证,要求租赁公司与肇事驾驶员共同承担保险赔付外全部损失。

二、办案经过

  1. 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车辆租赁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均缺席庭审,原告、保险公司、肇事方代理律师孙侠均到庭参与诉讼。
  2. 孙侠律师对接保险公司,配合法院完成伤者伤情重新鉴定申请,全程跟进司法鉴定流程,提交事故责任、车辆租赁关系、伤者就医、误工等全部质证材料。
  3. 庭审针对原告诉求逐项抗辩:一是原单方伤残鉴定结论效力存疑,以重新鉴定无伤残为核心,抗辩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二是原告误工收入证据不足,主张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误工费;三是车辆损失、交通费、衣物损失、律师费金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低;四是举证车辆仅为租赁使用,出租方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 对原告初次鉴定费、超额主张的各项损失提出抗辩意见,区分已发生损失与后续拆除内固定待发生费用,主张后续三期费用待实际手术再另行主张。

三、办案结果

  1. 伤残相关赔偿全部驳回:重新鉴定认定不构成伤残,原告诉请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单方鉴定产生的鉴定费自行承担。
  2. 各项损失大幅核减:误工费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交通费、衣物损失、车辆损失、律师费均由法院酌情下调,护理费分住院实付与居家护理分段计算,营养费按鉴定营养期标准调低。
  3. 赔偿承担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走商业三者险,保险不足部分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车辆租赁公司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件受理费大幅分摊给原告,重新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5. 伤者后续拆除钢板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需待实际手术发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四、律师价值

  1. 核心突破口推动重新鉴定,根本性减损:协助保险公司启动伤情重新鉴定,推翻十级伤残结论,直接剔除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大高额赔偿项目,从根源上大幅降低肇事方赔付压力。
  2. 逐项抗辩超额索赔,压缩赔偿总额:针对原告虚高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律师费逐一举证抗辩,法院全部采纳抗辩观点,对各项费用予以大幅调低。
  3. 厘清车辆租赁法律责任,免除租赁企业连带赔付义务:梳理车辆租赁事实,举证出租方无管理、选任过错,成功排除租赁公司赔偿责任,全部不足赔偿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减少共同赔付主体。
  4. 区分已发生损失与后续待产生费用:明确二次手术相关三期费用暂不处理,引导原告另行起诉,避免本次一次性超额赔付。
  5. 妥善处理被告缺席庭审局面:租赁公司全程未到庭,孙侠律师完整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清晰划分各方赔偿责任,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与经济赔偿总额,实现应诉减损核心目标。


  • 2019-09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大幅削减原告诉求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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