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辛苦积攒的近 50 万购房款,在房屋交易终止后却迟迟无法退回,被告方反复推诿的态度,让当事人张XX陷入了漫长的焦虑与无助。此前,张XX与某XX公司达成房屋交易意向,陆续支付了 48.8 万元购房款及 500 元房屋品质提升费。后因交易无法继续推进,双方约定分期退款,某投资公司亦通过签署《分期退款协议》加入债务,承诺与XX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约定退款期限届满后,两公司始终未足额履行义务,多次协商无果后,张XX委托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维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将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分期退款协议及各类沟通函件逐一核对固定,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锁定两被告的退款义务与违约事实。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当庭提出三项抗辩主张:其一,辩称已委托第三方向原告支付了 8 万元退款,但未能提交任何转账记录、委托凭证等有效证据;其二,主张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大幅调低;其三,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不应由其承担。
面对被告的多项抗辩,代理律师沉着应对、逐一辩驳:针对已退款主张,明确指出其无证据支撑,不应抵扣应付退款;针对违约金争议,结合被告逾期时长、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调整主张,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高赔付比例;针对律师费诉求,结合案涉承诺函的适用范围,向法庭清晰阐明约定的适用边界。同时,律师重点围绕债务加入的法律要件展开论证,提出某投资公司签署协议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当事人的回款增加坚实保障。
案件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作出认定:
- 债务关系认定:某投资公司通过签署《分期退款协议》的方式加入案涉债务,应当与某XX公司就全部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违约金标准调整:综合考量合同约定、违约情节与实际损失,将违约金从日万分之五依法调整为年利率 14.6%,该标准远高于普通资金占用成本,充分弥补了原告的损失;
- 律师费主张认定:因原告据以主张律师费的《退款承诺函》仅针对 2022 年 11 月的特定退款事项,与本案诉请的款项无关联,该项诉求未获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连带向原告退还购房款 48.8 万元及房屋品质提升费 500 元,并按年利率 14.6% 支付对应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