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各方主体信息
- 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段XX、秦XX
- 被告一:李XX,案涉公交车辆驾驶人
- 被告二:某XX公司,车辆登记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张镭
-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案涉车辆交强险、三者险承保机构,委托代理人:贾XX(公司员工)
- 案件事实2020 年 7 月 9 日,李XX驾驶公交车辆追尾张XX小型汽车,交警认定李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住院 21 天,后续前往外地医院复查,诉前完成三期司法鉴定。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 217479.85 元,要求司机、XX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付。各被告对医疗费关联性、外购药、外地就医费用、鉴定费承担等多项损失提出抗辩。XX公司事发后先行垫付医疗费 15000 元。
办案经过
- 事故处理与鉴定: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诉前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三期鉴定意见,原告对鉴定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书面回复。
- 立案审理:法院 2024 年 3 月 22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被告及各方代理人均到庭举证、质证,针对各项损失票据、费用关联性、赔付主体展开辩论。
- 法院逐项核对医疗费、伙食补助、误工护理营养、交通住宿、财产损失、鉴定费证据,区分合理支出与无依据诉求,核算最终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92078.13 元(含XX公司垫付 15000 元),实际向原告支付 77078.13 元,返还XX公司垫付款 15000 元,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 XX公司向原告承担鉴定费 2000 元,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 驳回原告财产损失、不合理食宿费等无依据诉求。
二、判决理由
- 责任划分: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全责,XX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00 万三者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 损失认定:结合病历、票据、司法鉴定意见,支持原告住院、复查产生的合理医疗费、三期误工护理营养费、外地就医交通住宿费;无关联收据、已赔付车辆电瓶损失不予支持。
- 费用分担: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用人单位XX公司承担。
三、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