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原告受雇于被告XXX从事卷闸门安装工作,被告李X亦为该经营部雇请的安装人员。2021年5月21日上午,被告李X驾驶被告XX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用于运送货物),搭载原告一同前往客户处安装卷闸门。当日,被告曾某某驾驶其小车沿观泉南XX与宝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欲掉头行驶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李X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导致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原告及被告李X受伤、两车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曾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X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极为严重,包括:失血性休克、骨盆粉碎性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双下肢多处骨折、左手多指骨折及指骨游离、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腓总神经损伤、股骨骨折、髋臼粉碎性骨折、腱膜部分断裂、股神经损伤,同时伴有高血压。原告先后在萍乡市人民医院(多次住院,含ICU及NICU救治)、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多所医院进行长期治疗,行髋关节置换手术及膝关节置换手术等重大手术,累计住院三百余天,治疗周期横跨三年多。
原告经多次鉴定,最终评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九百余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十六万余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曾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一百五十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李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所有人为被告XXX。原告曾就医疗费先行起诉,后因被告方支付部分医疗费而撤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人应当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被告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被告李X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因李X与原告均系被告XXX雇请的劳务人员,事发当日系执行该经营部安排的工作任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李X的赔偿责任由被告XXX承担百分之三十,被告李X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乘客,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一百三十八万余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其中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五万余元,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
案件总结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多责任主体(驾驶人、车主单位、保险公司)、多次住院治疗、多次伤残鉴定的重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争议焦点:(一)事故责任划分及原告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二)被告李X的赔偿责任是否应由雇主XXX承担;(三)原告误工期是按首次定残日计算还是按重新鉴定意见计算;(四)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与事故无关费用、医保统筹支付费用的认定与扣减;(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与年限;(六)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的认定标准。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责任主体交叉、伤情极其严重、治疗周期漫长的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系统梳理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地方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衔接适用问题,对误工期计算节点、雇主责任替代承担、非医保费用扣除比例、鉴定费负担等常见争议问题作出了清晰裁判,对同类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其中关于“误工期以首次定残日为准”的认定,有效防止了因重新鉴定导致误工期无限延长的现象,平衡了受害人保护与侵权人合理负担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