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川 0117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信息脱敏。
法定代表人:TXH;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H,四川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信息脱敏。
法定代表人:HXX,职务不详。
原告 XX公司(下称原告公司)与被告 XX公司(下称被告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LH、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HXX 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终止;
2、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欠付租赁费用 57,16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57,16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清租赁费止,按同期 LPR 核算);
3、判令被告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8 日起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
4、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欠付电费 1,352.8 元;
5、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拆除无价值装修并腾退案涉厂房;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1 月 18 日,原、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原告将地址脱敏厂房出租给被告,租期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约定月租金、基础电费、物管费标准及付款规则,租期届满装修无使用价值需由承租方拆除。现租期届满双方未续约,被告拖欠租金、电费且持续占用厂房未搬离,原告遂起诉维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 XX公司向原告 XX公司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费、电费等合计 79,164 元,分期支付:2023 年 6 月 15 日前付 10000 元、7 月 15 日前付 10000 元、8 月 15 日前付 10000 元、9 月 15 日前付 10000 元、10 月 15 日前付 10000 元、11 月 15 日前付 10000 元、12 月 30 日前付 19164 元;若任一期逾期足额付款,原告有权主张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并自 2023 年 3 月 20 日起,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收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
二、被告 XX公司应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自行拆除案涉厂房装饰装修,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被告需恢复房屋原状;
三、原告 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因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93 元,由原告 XX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确认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可对当事人采取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信息脱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信息脱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