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原告XX原系某日用品公司股东,持股20%。2024年4月,经协商,XX将所持20%股权转让给被告YX。XX主张双方在微信群聊中就3万元股权转让对价达成一致,YX应予支付。2024年7月12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此后XX多次催讨转让费未果,遂诉至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要求YX及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3万元。
陈艳律师(与张XX律师共同)代理被告YX应诉,围绕“书面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零元”这一核心事实展开抗辩,主张双方最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价款为0万元,微信群聊中的表格不构成付款承诺。法院经审理认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优先于微信群聊记录,表格内容不能证明YX负有向XX支付3万元的义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XX与YX之间的股权转让对价应以微信聊天记录还是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为准,YX是否负有支付3万元转让费的义务。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书面协议“零元转让”条款对抗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模糊表述。陈艳律师代理被告YX,紧扣双方签订的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价款为0万元”的条款,主张书面协议系双方最终合意,效力优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协商过程。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表格虽提及“退资金3万元”,但未明确由YX支付,法院据此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付款义务成立。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陈艳律师代理被告YX,策略核心为“以书面协议效力优先锁定零元转让”。通过强调《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价款为0万元”的书面条款,对抗原告据以主张的微信聊天记录,成功实现驳回对方全部诉请的胜诉结果。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驳回原告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中书面合同效力优先于微信聊天记录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对价的认定应以双方最终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协商过程不能推翻正式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当事人主张付款义务的,应对付款义务的主体及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该案对股权转让纠纷中合同效力认定及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裁判规则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