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户出嫁女征地补偿款维权胜诉案 —— 确认集体成员资格并足额分得 0.5 份征地补偿
一、案情简介
- 当事人自幼在案涉社区居民组出生落户,成年后外嫁其他村,婚姻关系解除后返回原村组长期生活,户籍始终未迁出,在夫家村组也未取得承包土地,持有案涉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具备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基础。
- 案涉村组因项目土地被征收,经村民商议出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规则为 “人土各半,有承包地人员全额分配,新增人口、出嫁人员按 0.5 人份分配,0.5 人份对应补偿金额 664 元”。
- 村组以当事人无 1998 年二轮承包土地为由,拒绝向其发放 0.5 份征地补偿款,剥夺其集体收益分配权益。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后,起诉社区居委会、所属居民组,诉请确认同等村民待遇、判令支付 664 元征地补偿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当事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无承包地的离婚出嫁女能否依据分配方案享受 0.5 份补偿。
- 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收集证据:身份户籍材料、前夫村委会出具的未分得土地证明、村内贫困证明、集体经济股权证、征地分款书面方案、补偿人员公示表等,完整固定当事人户口未迁出、未在外村享受土地权益、村组书面方案认可出嫁女 0.5 份分配权的关键事实。
- 庭审阶段,两被告分别提出抗辩:社区居委会主张分款主体为居民组、自身无责任;居民组辩称分配方案中 “出嫁女 0.5 份” 系书写失误,分配应以有无承包地为唯一标准,当事人无承包地无权分钱。
- 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逐一反驳:一是户籍长期留存、长期在本村生活、未在外村享受集体权益,依法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二是书面分款方案经村民民主议定,内容合法有效,村组单方事后修改规则不能对抗书面公示方案;三是针对妇女集体经济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村组区别对待出嫁女构成权益侵害。
- 法院依法查明全部事实,围绕集体成员认定标准、征地补偿分配法律规则开展法庭审理,双方代理主体均到庭参与举证、质证、辩论。
三、办案结果
-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当事人系案涉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本村村民同等集体收益分配待遇。
- 判令居民组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当事人补发案涉项目征地补偿款 664 元。
-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居民组承担。
- 若居民组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告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四、律师价值
- 证据体系搭建价值:精准锁定案件核心证据,指导当事人调取户籍、股权、外村无地证明、书面分配方案、公示表等关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推翻被告 “无承包地即不分款” 的单方抗辩说辞。
- 法律适用专业价值:精准援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征地补偿分配规则、妇女平等享有集体收益的法律依据,厘清村民自治不能违法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裁判逻辑。
- 诉讼策略推进价值:精准列明二被告主体,区分居委会与居民组责任边界,庭审针对性驳斥被告两项核心抗辩,固定书面分配方案效力,说服法院认可当事人分配资格,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错失补偿款。
- 权益兜底保障价值:成功确认当事人集体成员身份,从根源解决后续村内所有集体分红、土地相关收益分配的权利基础,一次性实现本次征地补偿全额回款,同时由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全面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妇女集体经济权益完整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