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繁峙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繁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上游供货人员),委托朱晋伟律师担任辩护人;另有李X、丁X两名下游贩毒同案。王X多次向李X出售冰毒,累计交易数量大、涉案毒资 51900 元;李X再分多次向多名下线售卖,丁X代收毒资截留少量毒品自行吸食、转售。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三人一并起诉,指控王X构成较重层级贩毒。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多次会见王X,全面阅卷核对微信转账、搜查扣押清单、毒品鉴定、各购毒人员笔录等全部证据;梳理案件资金往来,提出王X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上下线、无高额实际获利等从轻辩护观点,针对指控毒品数量、交易时间细节提出核对意见,向法院提交完整书面辩护词。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王X构成贩卖毒品罪,采纳辩护人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意见,对其从轻判处刑罚;判决追缴王X违法所得 51900 元,涉案手机、电子秤等作案工具全部没收,毒品由公安统一处置。裁判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