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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录取名额”服务合同纠纷 |王振律师代理原告全额追回39.4万元服务费用 | 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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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律师代理原告,以被告“内部录取名额”承诺无法兑现且协议明确约定“不录取全额退款”的事实为基础,主张返还全部服务费用。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虽然认定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财产返还的规定,支持了394000元服务费返还的诉求,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了服务费用。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23年11月,原告在网上结识被告范X,范X声称有浙江财经大学、苏州大学、衢州学院、宁波大学、丽水学院等院校的内部录取名额。原告遂介绍三名朋友的孩子分别报名宁波大学、丽水学院、浙江警察学院三所院校,并以代表人身份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三份协议书,约定总服务费用及退款条款,其中特别约定:“若甲方未能顺利协助乙方录取至意向院校及对应专业,甲方必须退回乙方所缴全部金额但不计息。”

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向被告范X支付两笔服务费合计194000元,向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190000元,总计394000元。付款后,三名孩子均未被相关院校录取。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须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服务费,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服务费394000元及逾期利息、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20000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签订的“非正常渠道”入学委托服务协议是否有效,被告应否返还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内部录取名额”入学渠道本身不符合正常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制度要求。法院认定该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其他考生公平入学的机会和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协议书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被告收取的服务费用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因合同无效本身不产生违约赔偿的基础,不予支持。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律师代理原告,以被告“内部录取名额”承诺无法兑现且协议明确约定“不录取全额退款”的事实为基础,主张返还全部服务费用。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虽然认定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财产返还的规定,支持了394000元服务费返还的诉求,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了服务费用。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服务费用39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负担470元,被告共同负担7130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内部渠道”入学委托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但服务费用依法应予返还的典型范例。法院明确了两个关键规则:一是以“非正常渠道”办理入学事项的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合同无效后,受托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因合同无效而获利。该案对类似以“内部名额”“关系渠道”为名收取费用的纠纷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也提醒当事人:此类渠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已支付的费用在合同无效后仍可依据不当得利规则主张返还。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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