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情简介
原告李X(原公司股东),委托两名外地律师;被告李X(债权申请人),委托朱晋伟律师;第三人为某生物公司。被告对第三人享有 50 万借款债权,强制执行中公司无财产,法院追加认缴 150 万未实缴的原股东李X为被执行人。李X起诉要求撤销追加裁定,主张股权转让合法、应先追责现股东、执行程序违法。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调取企业全套工商档案,梳理多轮无偿股权流转记录,证实全体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公司恶意延长出资期限至 2064 年,股东间多为亲属关联,属于转股逃债;结合公司法解释、同类裁判案例,论证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能免责,逐条驳斥原告全部免责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认缴 150 万元出资到期未实缴,无偿转让股权且受让方亦未补足出资,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原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裁判依据公司法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