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女,1973年出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常住地址隐去)诉被告(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原告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5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从2020年1月17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5日为60000元),庭审中更正本金数额为54.5万元,其余诉求不变。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被告谎称在阳江投资买地,引诱原告参与投资,原告陆续向被告现金支付或向指定他人账户转账累计75万元(原告系香港居民,当时在香港工作,款项含本人转账、委托亲友转账及外币兑换人民币现金支付)。2017年12月31日,被告为安抚原告出具100万元《借条》,载明款项由本金75万元与作为担保的利息25万元构成,双方实际未约定利息。2019年1月至7月,被告累计还款20.5万元,此后承诺2020年1月16日处理还款,但自2020年1月17日起彻底失联。原告故诉请还本54.5万元及LPR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立案后法院依法送达,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及举证。原告方围绕诉求提交11项证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国XX及XX银行等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个人业务交易单、联网核查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原系合作投资法律关系,后经合意转为借贷关系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确认,该借贷系真实意思表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告付75万元,2017年12月31日借条确认100万元(本金75万+担保息25万),2019年1-7月还款20.5万,尚欠54.5万。微信记录证实自2020年1月17日起被告未正面回应催款。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偿还54.5万及利息有无依据,认为被告出具借条后仅还20.5万,其余未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从2020年1月17日怠于回应催款起,原告主张按LPR计付利息于法有据。
【案件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4.5万元及支付利息(以54.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98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被告另缴)。本案通过缺席审判,依据银行流水与借条锁定实欠本金,准确适用民间借贷规则,保障了跨境香港居民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未约定利息但逾期可主张LPR占用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