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男,1982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及身份证登记住址隐去)诉被告一(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住所地隐去)、被告二(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住所地隐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于2021年10月3日向被告一预付车位款120000元用于购买产权车位,被告一出具了代金券使用确认单及预约金收据。2022年9月17日,原告提出退款申请,被告方通过微信表示同意退款并约一个月到账,原告同月25日办理退款手续。因被告一拒不退还,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车位款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9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7日为11501.25元),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费。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缺席。原告举证被告一盖章的《产权车位代金券使用确认单》、120000元预约金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方2022年9月17日同意退款约一个月到账)等。法院查明:原告预付120000元,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被告一应于2022年10月17日前退款,但逾期不退。法院认为,本案属预付车位款退还纠纷,依《民法典》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规定,被告一应退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作为商业利息应按一年期LPR从逾期日2022年10月18日起计,原告诉请1.5倍超出部分不支持。被告二为被告一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依《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预付款12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数从2022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给原告;二、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两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1177.51元原告负担41.64元、两被告负担1135.87元。本案通过缺席审判,依据微信记录锁定合意退款事实,准确适用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推定规则,判令股东连带,有效维护了买受人120000元预付资金及法定孳息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