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案例报告 案例标题 合伙投资铁路工程项目退伙结算纠纷 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张X与被告李X、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承接铁路工程项目产生纠纷。 2022年7月,原告与两被告就省外某铁路隧道维修项目达成口头投资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建筑公司名义承揽项目。原告陆续投入资金共计140.6万元,并参与项目施工管理。项目推进过程中,双方就合作事宜产生分歧,经协商后于2024年3月签订《退出投资协议》,约定原告退出项目,被告建筑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40.6万元,并支付施工管理工资10万元、资金占用利润30万元,合计180.6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返还了投资本金140.6万元,剩余40万元款项未按期支付。 此外,原告与被告李X另行合伙筹备另一铁路隧道劳务施工分包项目,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项目以李X实际控制的某劳务公司名义承接。原告为项目筹备投入了资金与时间,但项目正式开工后,原告未能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李X同意就原告在该项目的投入支付30万元补偿款。 2025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李X签订《还款协议》,对上述两笔款项进行汇总确认,合计欠款70万元,约定分两期支付: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逾期则按每月2%标准计算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退出投资协议》《还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代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两份协议的效力认定及责任主体划分。针对第一个铁路项目,《退出投资协议》由被告建筑公司盖章签订,且李X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建筑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还款协议》由李X个人签订,构成债务加入,应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第二个铁路项目,30万元补偿款系李X个人在《还款协议》中确认,应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方当庭提交了全部证据材料,并就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发表了完整的代理意见,重点围绕协议效力、债务加入、违约金调整等方面进行了充分阐述。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退出投资协议》与《还款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第一个铁路项目40万元款项:被告建筑公司作为《退出投资协议》的签约主体,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李X在《还款协议》中承诺清偿该笔款项,构成债务加入,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的每月2%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关于第二个铁路项目30万元款项:该款项系李X个人在《还款协议》中确认的补偿款,应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违约金同样调整为LPR的1.3倍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武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40万元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3倍,自202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X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X向原告支付款项30万元及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3倍,自202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双方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