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3日22时45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某路段,王XX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与相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发生碰撞,造成相女士及车内乘客何XX、葛XX三人受伤,两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王XX弃车逃逸。
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相女士无责任,其余两名乘客亦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相女士被送往北京怀柔医院急救,后转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1)。为继续康复治疗,相女士又前往北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6天。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相女士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20%。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60至90日。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员肇事逃逸为由,主张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女士委托北京洲海赢律师事务所娄高启律师代理诉讼,要求肇事司机王XX、车主何XX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18万余元。
二、办案经过
娄高启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围绕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
(一)突破保险公司“肇事逃逸免赔”主张——以“未尽提示义务”为由成功抗辩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驾驶员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据此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逃逸的,商业险不予赔偿。王XX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商业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娄高启律师从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规定入手,进行了深入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方可认定履行了提示义务。
娄律师在庭审中重点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录屏显示,投保页面并未限制免责条款阅读时间,亦未将免责条款与其他内容予以显著区分,导致该条款达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故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不能免除其在商业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采纳了娄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商业险不得拒赔,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全面主张各项损失,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额获支持
相女士因事故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告方主张相女士父母(父亲刚满60周岁、母亲未满60周岁)不应认定为被扶养人。娄高启律师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相**、李**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需子女扶养。法院结合村委会证明及二人的年龄情况,认定三人(相女士父母及儿子)均为被扶养人,经核算确认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12856元。
关于财产损失,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车辆损失市场价值为38900元,已超过车辆购买价格37800元。娄律师主张按照实际损失即购买价格37800元予以赔偿,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法院判决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相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避免了后续纠纷。
(三)车主不承担责任——厘清侵权责任主体
被告何XX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原告最初将何XX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娄高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准确分析了侵权责任主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王XX系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和使用人,何XX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车辆无缺陷、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不存在不得驾驶的情形等),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驳回了对何XX的赔偿请求。
(四)妥善处理其他伤者权益——预留交强险份额
本案事故共造成三人受伤。娄高启律师在诉讼中主动与其他伤者进行协调,确认乘客葛XX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8397.1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相女士对此表示同意。这一处理既避免了后续纠纷,也体现了对同车伤者权益的尊重。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娄高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相女士共计751005.14元
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65206.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误工费36900元、伤残赔偿金369856元、护理费11250元、营养费37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285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7元、财产损失37800元。
(二)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商业险不得拒赔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录屏显示,投保页面未将免责条款与其他内容予以显著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应认定其未尽到提示义务,不能免除其在商业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三)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相女士协助过户
相女士获得财产损失赔偿37800元后,案涉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相女士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四)车主何XX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相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何XX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何XX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鉴定费15150元由王XX负担
(六)案件受理费15501.92元,由相女士负担5711.33元,由王XX负担9790.5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