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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律师代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全胜|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补偿款 328000 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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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名实际投资人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连带支付拆迁补偿款 328000 元; 利息以 328000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1 月 6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驳回原告按月 2% 计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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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全胜|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补偿款 328000 元及利息

一、案情简介

原告自有门市房产被房地产公司拆迁,双方先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因安置房面积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该房产项目两名实际投资人另行与原告签订补充补偿协议,约定开发商共计补偿 34.8 万元。协议签署后三被告仅支付 2 万元,剩余 32.8 万元补偿款长期拖欠,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委托刘江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及两名实际投资人共同支付拆迁补偿余款 32.8 万元,并按月利率 2% 计算逾期利息。三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全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审理。

二、办案经过

  1. 完整整理拆迁全套书面债权凭证律师收集原始房屋置换协议、补充补偿协议、收款记录、多次催收沟通记录、企业工商信息,固定开发商拆迁、追加货币补偿、仅支付 2 万元欠款的完整事实,证明债权真实、金额清晰。
  2. 厘清公司与实际投资人连带责任法律关系庭审重点论证:两名自然人系案涉地产项目实际投资人,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直接与原告签署补偿协议,自愿承担补偿付款义务,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全部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仅由公司单独担责。
  3. 应对被告全部缺席,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三被告均放弃出庭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律师当庭完整出示全部书证,清晰陈述拆迁、置换、补充结算、拖欠款项全过程,全部证据经法庭核查采信,无对方抗辩干扰。
  4. 区分利息主张,保障本金全额支持原诉求按月利率 2% 计息,法院最终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律师优先保障 32.8 万本金全额获支持,利息按法定标准依法核算,核心债权完全落地。

三、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

  1. 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名实际投资人于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连带支付拆迁补偿款 328000 元
  2. 利息以 328000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1 月 6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3. 驳回原告按月 2% 计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 10425 元、保全费 3835 元,合计 14260 元全部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
  5. 逾期未足额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律师价值

  1. 成功锁定双重偿债主体,大幅拓宽执行财产范围突破仅起诉开发商的常规思路,追加项目实际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续执行可同时查封、处置公司与两名自然人名下财产,极大提升回款保障。
  2. 被告全员缺席仍实现本金全额胜诉完整构建无漏洞证据链,即便三名被告全部放弃应诉抗辩,法院完整采信全部事实,32.8 万元补偿本金一分未扣减,核心诉求全部支持。
  3. 固定逾期付款违约事实,依法争取资金占用利息基于补偿协议、长期拖欠的事实,主张逾期资金损失,法院支持自结算当日起计算利息,弥补原告多年资金被占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4. 全额转嫁诉讼、保全成本,当事人零维权开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一万四千余元全部判由败诉三方共同承担,原告无需承担任何XX诉讼成本。
  5. 清晰区分置换安置与货币补充补偿两层法律关系完整梳理拆迁置换、追加货币补偿两段协议,论证 34.8 万元属于独立补偿债权,不受房屋置换面积争议影响,债权独立合法有效。



  • 2018-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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