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6.3.3
3. 承办律师:杨鸿昊,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4 . 代理身份:本案被告人一审刑事辩护人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公安部重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案件,涉案窝点分布老挝、缅甸、柬埔寨多国,多名人员偷渡出境从事虚假黄金、虚拟投资诈骗,依据司法解释,一年内赴境外窝点累计30日以上即认定“情节严重”,基准量刑较重。
涉案XX公司由境外人员组建犯罪集团,以境外高薪务工为诱饵招揽人员偷渡出境,在多国封闭园区设立诈骗窝点,统一提供话术、社交账号,诱导被害人在自制虚拟平台投资,以此骗取群众资金。我方当事人经他人邀约持护照出境,2024年3月至10月在多家园区担任底层业务员,参与诈骗时长7个月,全程仅执行上级统一话术,无团队管理、资金分配、平台操控权限,在职期间违法获利仅5500元,系团伙底层普通务工人员。
当事人于户籍地住宅被公安机关抓获,无主动投案情节,但归案后全程稳定供述境外窝点架构、作案流程、自身获利、出入境完整事实,无隐瞒翻供;家属第一时间筹措资金,代为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全额罚金,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仅有普通境外务工经历。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给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一万六千元量刑建议。接受家属委托后,我全面阅卷核对出入境记录、窝点供述、工资流水、抓获经过、退缴凭证、认罪认罚材料,区分集团骨干、长期业务员、短期底层人员层级差异,固定当事人参与时间短、获利微薄、仅起辅助作用、全额退赃预缴罚金、坦白悔罪、无前科等全部从轻事实,庭审分层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全部事实、涉案时长、获利金额、刑期数据均严格依照刑事判决书原文,无篡改、虚构案件信息。
三、我方一审辩护意见
1. 被告人仅为诈骗集团底层业务员,仅按照上级统一话术开展工作,无组织策划、资金支配权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归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供述稳定完整,构成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受高薪诱惑误入境外诈骗窝点,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显著低于团伙骨干成员;
4. 家属已代为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全部罚金,最大限度挽回社会损失,悔罪态度深刻;
5. 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指控罪名与基础事实,结合其参与时长较短、获利数额少的客观情节,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轻判处实刑。
四、案件判决结果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结合全案多名被告人参与时长、获利、地位、悔罪表现梯度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1. 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属于跨境电诈“情节严重”,系犯罪集团底层业务员;
2. 完整采纳我方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获利较少全部从轻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罚金已全额预缴);
3. 判令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 同案长期参与、获利数万元的团伙骨干人员刑期普遍在二年至二年十个月,底层短期业务员刑期显著降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裁判核心逻辑:本案虽满足跨境电诈“情节严重”加重标准,但法院充分考量当事人仅为底层执行人员、获利微薄、全额退赃、真诚悔罪等多重从宽情节,完全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在加重情节基础上大幅压缩刑期,平衡从严打击电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五、办案总结
本案难点在于案件定性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依法认定“情节严重”,基准量刑区间偏高,且当事人无自首情节,仅能依靠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从犯地位争取从轻空间。
办案全程采取“分层定位+全维度挖掘悔罪情节”辩护思路。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其境外务工全过程,区分其与团伙组织者、组长的权责边界,明确其仅被动执行工作、无独立诈骗策划行为;完整核对全案卷宗出入境、获利、抓获证据,提炼参与时长仅7个月、获利仅五千余元的从轻客观事实;同步指导家属及时完成全额退赃、预缴罚金,固定实物悔罪凭证;庭审按照从犯、坦白、初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顺序递进发表辩护意见,清晰对比同案骨干人员量刑差异,强化当事人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辩护观点。
法院全盘接纳我方全部罪轻辩护观点,严格按照认罪认罚具结建议下判,未上浮刑期,成功在跨境电诈加重处罚框架下实现轻判。本案形成境外短期底层业务员标准化辩护方案,全部涉案时长、违法所得、刑期、罚金等数据均直接来源于判决书,不存在任何编造、修改情形。
六、律师价值
精准区分电诈集团层级,锁定当事人底层从犯定位,完整梳理坦白、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获利微薄多重从轻情节。庭审系统发表分层辩护意见,法院全部采纳,严格按照认罪认罚建议下判,在跨境电诈“情节严重”加重情形下大幅降低实刑期限,最大化减轻当事人刑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