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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重罪案:坚持“疑罪从无”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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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疑罪从无,从证据资格、陈述真实性、证言证明力、供述矛盾、客观印证缺失及生活常理六个维度系统论证证据不足,依法排除行政程序中的有罪供述,并构建戴某自行点火的合理怀疑。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件详情

一、案件难点:酒后冲突引发致命火灾,当事人面临重罪指控

(一)案发经过

2020 年 7 月 14 日 4 时许,犯罪嫌疑人张X与被害人戴X酒后返回戴X位于天津市的租住处,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戴X将两桶(20 斤装)高度白酒泼洒在地,并手持打火机威胁预点火;随后发生争吵,后现场起火,导致屋内物品烧毁,张X与戴X均被烧伤。戴X因烧伤面积达 90%,于 2020 年 9 月6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张X烧伤面积为 40%,左上肢及双下肢烧伤,左前臂烧伤时处于掌侧朝下的伸直状态。

(二)案件处理流程

  1. 案件移送与立案:2020 年 8 月 3 日,消防队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于 8 月 5 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张X被查获归案。

  2. 强制措施变更:张X于 2020 年 10 月14 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10 月 28 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2021年4 月 27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 年 4 月22 日由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3. 移送审查起诉与处理:公安机关认为张X涉嫌放火罪,于2022 年 4 月 21 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22 年11 月18 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后,检察院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2022 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核心事实

消防在侦查起火原因时,戴X供述系张X点火,张X曾因考虑保险赔偿问题承认过是自己点的火(戴X应该是有意外险),后公安机关认定系张X点火导致火灾发生及戴X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以张X“未如实供述罪行,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由移送起诉。

二、制胜策略:六大辩护维度,击破证据链闭环

(一)争议焦点

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张X实施了“故意点燃白酒”的放火行为。侦查机关主张张X构成放火罪,辩护人则认为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辩护体系

从六个维度系统论证指控证据不足。

  1. 行政有罪供述的证据资格排除

    公安机关据以认定张X放火的证据包括其在消防支队(行政程序)中的两次有罪供述,但根据 2019 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如供述、证言)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23需侦查机关重新取证。本案中,张X在刑事侦查阶段始终稳定供述“系戴X点燃白酒”,并合理解释行政程序中翻供原因(“怕母亲与戴X冲突、有意外险”),故行政阶段有罪供述不具备刑事证据资格。

  2. 被害人醉酒重伤下的客观性质疑

    戴X的陈述是指控张X的关键言辞证据,但存在三大瑕疵:

    (1)案发前戴X连续饮酒 5 小时(2020 年7 月13 日22 时至14日 3 时),处于明显醉酒状态,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醉酒状态下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应受质疑;

    (2)戴X入院时烧伤面积达 90%,重度创伤导致其精神高度紧张,感知与记忆能力受严重影响,陈述可能与事实存在偏差;

    (3)戴X与张X存在情感纠葛(戴X曾威胁“不成情人就成仇人”),且火灾结果与其医疗费用、损失赔偿直接相关,存在偏私动机,陈述客观性存疑。

  3. 利害关系与传闻证据的证明力弱化本案证人(戴X的弟弟、前男友、朋友等)均与戴X存在亲情或友情关联,且其关于“张X点火”的证言均系“听戴X所述”,属于传闻证据,非亲身感知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利害关系人的传闻证据证明力极低,难以作为定案依据。

  4. 核心言词证据的根本对立

    张X供述与戴X陈述存在实质性冲突:张X称“戴X用第二个打火机点燃白酒”,戴X则称“张X将打火机扔在地上点燃白酒”。二者关于“点火主体”的核心事实描述完全对立,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其中一 24 方,不符合“证据相互印证”的要求。

  5. 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断裂

    本案客观证据(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仅能证明“火灾发生、戴X烧伤死亡、张X烧伤”等事实,但无法直接指向“谁点燃白酒”这一核心待证事实,与焦点问题关联性极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6. 构建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从生活常识与证据矛盾来看,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1)普通打火机需持续按压才能维持着火状态,松手即灭,戴X所述“张X将打火机扔在地上点燃白酒”不符合物理规律;

    (2)戴X烧伤面积(90%)远大于张X(40%),且起火点靠近戴X及白酒桶,从常理推断戴X更可能接近火源,其点火可能性更高。

三、案件成果: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与公诉人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本案多处疑点并根据火灾现场起火点处有一烧焦的一次性普通打火机残骸,故推理出戴X系点火人的定论具有高度盖然性,认定张X系点火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最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既不能证明张X实施放火行为,也无法排除“戴X自行点火”的合理怀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启示:“疑罪从无”原则在重罪案件中实践典范

(一)严守证据资格,区分行政与刑事程序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如供述、证言)因取证程序、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存在差异,需经侦查机关重新取证方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本案中,检察院排除行政阶段有罪供述,体现了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把关。

(二)全面审查言词证据,不轻信单方陈述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审查需结合主体状态(如醉酒、重伤)、利害关系、感知能力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戴X因醉酒、重伤及情感纠葛导致陈述可信度降低,证人证言因传闻证据及利害关系被排除,体现了“重证据、轻口供”的司法理念。

(三)坚持最高证明标准,勇于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案件中,“合理怀疑”不仅包括证据矛盾,还包括与生活常理的冲突。本案中,打火机点火规律、烧伤面积差异等常理推断形成的合理怀疑未被排除,成为认定“证据不足”的关键,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价值。

(四)构建辩护体系,关注证据链完整性定案证据需围绕核心待证事实形成闭环。本案客观证据无法指向“点火主体”,言词证据相互矛盾,证据链存在关键缺口,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为同类案件中证据关联性审查提供了参考范例。

五、典型意义:以证据裁判守护司法公正,传递“疑罪从无”强音

本案通过严格适用证据裁判原则,在“放火罪”这一可能判处重刑  的案件中,坚守“疑罪从无”底线,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立场,对于推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标准的统一、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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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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