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曾X诉某工程局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曾X借用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资质,以该公司名义与某工程局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负责某光伏项目集电线路二标段工程的施工。工程完工后,曾X与工程局公司项目部进行结算并形成费用清单,确认工程总价款、已付款及欠付款。此后工程局公司通过劳动仲裁委代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曾X以工程局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工程局公司辩称双方未进行有效结算(费用清单未经盖章及审批流程)、曾X非适格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且已超付工程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X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系实际施工人;工程局公司对借用资质事实明知,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费用清单虽未加盖公章,但有项目经理张X及财务、管理人员多人签字,而《告知书》已明确授权张X负责工程结算,其签字系职务行为,内部盖章及审批流程对外无约束力,费用清单系有效结算协议。判令:
工程局公司支付曾X工程折价补偿款及利息(自结算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
驳回曾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工程局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