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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代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期满拒不返还,一审助当事人收回土地并获赔1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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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在涉及行政强拆、合同无效之诉、信访举报等复杂背景的土地租赁纠纷中,精准区分行政调查与民事物权返还的法律界限,有力论证无权占有的法律构成,成功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争取到收回土地并获赔113万余元占用损失费的全面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原告: 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某居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李XX,男,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某县。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某居民小组将其位于某县某路旁的集体闲置空地(约7600平方米)对外招标出租,被告李XX以35元/平方米的单价中标。双方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20年3月25日签订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均为一年,租金每年266000元,合同到期后若未遇政府征用或集体发展经济使用,可继续续签。合同同时明确约定:中标人若需建盖建筑物,须取得合法用地和建盖手续后方能建盖,在取得合法手续前合同一年一签。合同履行过程中,李XX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盖了大型钢结构建筑物。2021年4月9日,因该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宁州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李XX建盖的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此后,李XX虽经多次催告,仍未将土地返还居民小组,而是继续在土地上堆放吊车、皮管等物品。2022年4月居民小组曾起诉后又撤诉。2025年7月,居民小组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李XX清除土地上的堆放物、返还土地,并支付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土地占用损失费。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拒不返还土地引发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李XX主张土地性质改变及违法主体的认定尚待行政机关调查,案件应中止审理;二是李XX是“无权占有”还是“代管”——李XX辩称土地被强拆后其仅为“代看”而非占用;三是土地占用损失费的计算标准——李XX主张原合同可能无效,不应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代理人俞留军律师接受居民小组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全案的法律关系脉络:包括双方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李XX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历经多次发回重审后驳回起诉)、李XX提起的行政强制拆除违法确认诉讼(确认强拆违法但驳回赔偿请求)、居民小组2022年起诉后撤诉的历史情况,以及李XX向中央巡视组信访的最新进展。针对李XX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俞律师指出本案系租赁期满后的物权返还之诉,与行政机关对土地性质改变的责任主体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中止审理。针对“代管”抗辩,俞律师结合李XX自述的“土地上堆放的皮管及吊车系其本人及其子所有”等陈述,有力论证了其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事实。针对占用费计算标准,俞律师提出参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符合客观实际。庭审中,俞律师还指出李XX在明知土地性质及建盖需审批的情况下仍违法建盖,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关于是否中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期满后物权返还之诉,与行政机关对土地性质的调查认定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需中止审理。关于土地占用性质,法院认定双方两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自2021年3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亦未达成新的合意,李XX继续占有使用土地缺乏合同依据,其主张“代管”无证据支持,行为已构成无权占有。关于占用费计算标准,法院认为参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年266000元)计算土地占用损失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客观实际,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土地上的堆放物并返还土地,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土地占用损失费XXX元,并按每日738.86元标准支付自2025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精准区分合同效力争议与物权返还之诉的法律界限、系统梳理复杂证据链条、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审全面胜诉的判决结果,有力维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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