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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冻品走私刑辩|张倩律师精准认定从犯、自首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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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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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倩律师代理张某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当庭充分辩护:当事人仅参与联络协调,属从犯;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且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全面主张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多重从轻情节并提交佐证材料,法院全部采纳,最终仅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实现大幅从轻。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柴某某、许某某。
被告人易XX,多次犯罪前科,辩护人马XX、王某某;被告人张XX,辩护人张倩律师。另有李XX、陈XX等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2014 年 4 月至年底,易XX伙同李XX利用中越边境码头,走私越南疫区冻鸡脚、猪脚入境,涉案保货费 1400 万元;易XX安排张XX统筹走私联络协调事宜。易XX在服刑期间被解回追诉,其有重大立功线索;张XX经公安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公安侦查锁定二人走私冻品事实,调取资金流水、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中院指定管辖,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易XX一方作无罪辩护,张倩律师对罪名无异议,主张张XX系从犯、自首、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请求缓刑。法院对全部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二人绕关走私疫区冻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易XX属漏罪,需数罪并罚,其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张XX仅参与联络协调,系从犯,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综合案件危害程度未适用缓刑。

适用法条

刑法走私犯罪、共同犯罪、自首、立功、数罪并罚、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对应走私类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判决内容

  1. 易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相应罚金;
  2. 张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 10000 元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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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律师,法学本科,执业于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自工作以来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以维护当事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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