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2月起,袁某保先后租赁某市某区某街某出租屋及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公司办公室一楼仓库,雇佣鲁某均、昌X、袁某明生产假冒多种注册商标的洋酒,并雇佣陈XX运输假冒洋酒及包装材料等物品,雇佣陈某坚伪造防伪二维码网站。李XX则从袁某保处进货并销售。2019年起,袁某保又从某省等地收购假冒白酒并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栋某室存储、销售。2019年5月16日,公安人员对涉案场所进行搜查,查获大批假冒洋酒、白酒及作案工具,并抓获各被告人。经审计,陈XX等人参与生产假冒洋酒已销售金额为79万余元,现场缴获未销售的假冒洋酒价值10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陈XX的定罪与量刑。公诉机关认为陈XX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刘秋霞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陈XX系受雇佣参与运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据此,刘律师请求法庭对陈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确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鉴于各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缓刑建议不予采纳,但综合考量其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陈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二、缴获的假冒洋酒、白酒及商标标识、原料、包装材料等予以没收、销毁。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机器设备、无线移动电话机等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