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购置城郊五金机电商贸市场期房,与开发商(某商贸城公司,原审被告)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涉房屋套内面积八十余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一百一十余平方米。客户全额支付购房款数万元,同步缴清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燃气初装、办证代办等数千元配套规费,完整履行全部买方付款义务。
开发商仅为房屋办理网签登记,长期拖延不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亦未按合同约定向不动产部门提交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客户购房数年之后,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状态,才发现重大权利隐患:开发商在房屋早已对外出售、收取全款并完成网签的前提下,刻意隐瞒房屋已销售的关键事实,擅自将案涉房屋纳入抵押物范围,与某商业XX行分支机构(上诉人 / 被告 A)签署《房地产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先后多次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初始登记及抵押变更登记,用于开发商自身融资贷款。
XX行办理抵押审核阶段,仅采信开发商单方提交材料,未主动向住建、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房屋网签记录、预售备案、已购业主信息;住建部门可出具书面查询复函明确房屋备案状态,但XX行未开展该项核查工作,也未实地前往楼盘核验房屋实际销售现状,直接完成全部抵押登记手续。
开发商恶意隐瞒售房事实、专业XX行未尽法定审慎审查义务,双重行为叠加,致使客户全款购置房产被叠加设置多重抵押,后续无法正常办证、转让过户,房产存在被司法查封、拍卖处置的重大风险,购房者物权期待权、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XX行上诉主张抵押登记合法、物权优先于购房债权,自身已尽调查义务,一审判决认定抵押无效属于事实、法律适用错误,请求驳回原告诉求;开发商全程缺席,未答辩、未举证。
二、案件结果(一审全部诉求胜诉 + 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完整支持客户三项核心诉讼请求:
1.确认某商贸城公司与该商业XX行分支机构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针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条款无效;
2.判令开发商、商业XX行分支机构限期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撤销案涉房屋对应的抵押登记,清除房屋抵押权利负担;
3.判令开发商限期为客户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4.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开发商、商业XX行分支机构共同承担。
二审终审结果:
商业XX行分支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全面复核一审查明事实,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驳回XX行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判决内容,本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三、律师价值
1.完整固定全套证据链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系统性归集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房支付凭证、各项税费缴费单据、官方网签登记记录、不动产抵押查询档案、住建部门房屋备案查询复函等全部书面证据,精准固定开发商刻意隐瞒房屋已售事实、XX行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的关键事实,夯实全案胜诉事实基础。
2.精准锁定法律适用逻辑,诉讼路径最优
精准援引《民法典》第 146 条通谋虚伪民事行为无效、第 154 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无效、第 155 条无效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第 509 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等核心法条,确立两层核心代理逻辑:一是开发商私自抵押已售房屋,主观存在恶意,直接侵害购房者合法财产权益;二是XX行作为专业放贷金融机构,法定负有核查抵押物真实权属、房屋销售状态的审慎义务,未核查网签、备案、未实地核验房屋,存在重大过错,案涉抵押权依法不能成立,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3.一二审全程出庭应诉,针对性击破XX行全部上诉抗辩理由
一审、二审均由熊晓勇律师亲自到庭参与庭审辩论,针对XX行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物权优先于债权” 的核心上诉观点分层反驳:区分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与金融机构事前法定审查义务,明确抵押登记仅为物权设立公示形式,不能免除XX行放款前核验抵押物真实状态的强制性义务;结合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优先保护司法裁判精神,充分论证购房者物权期待权、财产居住权益应当优先于开发商经营性融资抵押权。
4.一站式实现全部维权诉求,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未拆分案件、不分期维权,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步主张确认抵押无效、注销抵押登记、判令开发商办理备案三项诉求,省去当事人多次立案、重复开庭的时间与经济成本;终审判决生效后房屋抵押负担彻底消除,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全部法定条件,从根源解决房产权利瑕疵。
5.全流程精细化把控,应对各类不利诉讼情形
统筹立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应诉全流程工作;针对开发商缺席庭审、商业XX行强势抗辩等不利情形提前制定分层应对方案,最终实现一审、二审连续全胜,完整保全当事人房屋财产权利。
六、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您的亲友遇到以下情形,可随时咨询熊晓勇律师
①全款或分期购置住宅、商铺、公寓等房产,开发商收取购房款、办理网签后,私自将房屋抵押给XX行、各类金融机构融资贷款;
②购房后开发商长期拖延办理合同备案、不动产产权证,同时房屋被设立抵押,无法过户、正常交易;
③自行查询不动产档案,发现名下所购房屋存在抵押登记,金融机构以已办理抵押登记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解押手续;
④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存在一房二卖、房屋重复抵押行为,购房者面临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处置风险;
⑤已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金融机构主张抵押权,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处置案涉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