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入职建设类企业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后期企业长期停发工资,劳动者以单位拖欠薪资、社保缴纳不合规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企业向劳动者补发拖欠工资、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同时要求企业配合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劳动者诉求,判令企业履行全部付款及档案转移义务。企业依旧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提出三项核心抗辩理由:一是欠薪属于借款抵扣争议,不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合同载明的入职时间晚于一审认定用工起始时间,一审用工年限认定错误;三是劳动合同仅约定基础底薪,一审以实际月度平均收入计算补偿金标准不符合约定,主张大幅降低补偿金额。
劳动者委托杨慧欣律师全权处理二审诉讼。律师梳理仲裁、一审全套卷宗材料,核对工资发放流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仲裁庭审笔录等全部证据,针对企业三项上诉理由逐一梳理反驳逻辑,围绕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实际工资构成、单位拖欠工资法定后果、经济补偿金适用条件等核心要点撰写二审答辩意见,参与二审合议庭庭审辩论。
二、案件结果
经杨慧欣律师二审全程代理举证、法庭辩论,二审法院出具终审判决书,全部驳回企业上诉请求,完整维持一审全部有利判决:
①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存在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劳动者因单位欠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企业需足额补发全部拖欠工资;
②采信工资流水证据,以首次发薪记录认定真实用工起始时间,否定企业仅以书面劳动合同起算工龄的主张,保住劳动者完整工作年限;
③认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以离职前实际平均应发工资作为标准,不单独以合同基础底薪核算,驳回企业降低补偿金标准的诉求;
④判令企业按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⑤全部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企业自行承担,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诉讼开支,一审、仲裁阶段确认的全部款项支付义务全部保留。
三、杨慧欣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1.企业在仲裁、一审败诉后更换上诉理由,从用工时长、工资标准、离职原因多角度试图减免赔付。杨慧欣律师整合全流程全部书面证据,以工资流水、送达凭证、庭审记录形成闭环证据链,逐一推翻企业各项事实主张,是二审维持原判的关键。
2.企业刻意割裂实际用工时间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试图缩短工龄、减少补偿金。律师精准适用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建立的法律规定,向合议庭阐明工资发放记录才是认定入职时间的核心依据,成功保住劳动者完整工作年限。
3.针对企业仅以合同基础底薪主张降低补偿的观点,律师清晰解读劳动合同法关于月平均工资的定义,明确补偿金计算基数包含每月实际发放全部劳动报酬,法庭完整采纳该代理观点,避免劳动者补偿金额大幅缩水。
4.二审为案件最终救济程序,一旦改判劳动者将直接损失大额工资与补偿。杨慧欣律师围绕事实、证据、法律三层逻辑完整答辩说理,说服合议庭认可一审全部裁判观点,实现终审全胜,彻底杜绝企业继续维权、拖延履行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