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货车司机受个体车主雇佣出车,高速发生两次碰撞事故身亡,家属起诉主张剩余赔偿款618601.50元。车主方提出两点核心抗辩:死者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责任;车辆以挂靠企业名义投保限额100万元雇主责任险,案涉损失应当由承保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无需自行承担赔偿。原告主张按本地新标准核算损失,不认可保险优先赔付;保险公司庭审缺席未答辩。此前异地生效判决确认总损失XXX元,原告已获赔651473.50元,尚有471473.50元损失未弥补。
##办案经过
闫宏律师作为车主代理人出庭,提交车辆挂靠协议、雇主责任险保单、异地生效判决书、事故认定书全套证据。庭审中论证案涉保险为绑定车辆的不记名雇主责任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对应损失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同时说明人身损害总额应以生效裁判文书固定金额为准,原告另行计算新标准无法律依据;针对死者自担过错的抗辩意见完整举证说理,厘清雇主责任与保险赔付顺位。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原告按新标准计算高额赔偿的诉求,认定剩余471473.50元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在100万保险限额内赔付;车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保全、保函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