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保车辆在高速发生多车追尾事故,驾驶员全责,车辆投保车损险限额398500元,事故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后原告产生车辆维修、施救、评估多项支出,保险公司仅赔付72509.12元,主张双方已协商理赔完毕,仅同意另行赔付气瓶维修费用8000元,拒绝承担剩余车损、高额施救费及评估费用。双方就车辆实际损失金额、施救费合理性、评估费承担主体产生重大争议,原告起诉主张保险公司补足剩余车损40495.88元、施救费12000元、评估费5000元。
##办案经过
律师代理原告出庭,提交车辆权属材料、保险保单、事故认定书、车辆合法营运驾驶资质、施救及维修票据、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报告等完整证据;针对保险公司单方定损金额偏低、主张已达成理赔协议、施救费过高、评估费不予赔付等抗辩意见逐一质证反驳,指出保险公司单方定损不具备最终效力,第三方司法评估报告客观合法,施救、评估均为事故产生必要支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完整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流程。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律师举证意见,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第三方评估报告具备法律效力,驳回保险公司全部抗辩。判令保险公司十日内赔付剩余车损40495.88元、施救费12000元,合计52495.88元;案件诉讼费556元、评估费50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