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汤X与被告文X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4年10月举办订婚酒席。订婚期间,汤X向文X支付彩礼16万余元及价值5万余元的金首饰,并给付相关礼金。订婚后双方偶尔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5年初双方感情破裂并分开生活。汤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文X退还彩礼17万余元、返还金首饰、赔偿订婚酒席花费50%等。文X辩称未足额收到彩礼,部分首饰已遗失或作为赠与无需返还,且双方已共同生活4个月,系汤X过错导致分手,拒绝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彩礼的具体范畴及金额认定;二、金首饰是否属于彩礼及应否返还;三、见面礼及订婚酒席费用应否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彩礼应予返还。关于彩礼金额,结合银行流水认定彩礼款为16万余元;金首饰系基于缔结婚约目的赠与的贵重物品,属彩礼范畴,扣除男方持有部分,文X应返还剩余首饰或相应对价4万余元。关于见面礼,属表达爱意的相互赠与,不予返还。关于订婚酒席费用,属消费性支出,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各承担50%,认定合理支出四千余元,文X应承担两千余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判决:一、文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汤X彩礼款16万余元;二、文X于同期限内返还汤X黄金手镯、项链、吊坠、耳环、戒指、手链等原物,若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4万余元;三、文X于同期限内返还汤X订婚宴席费用两千余元;四、驳回汤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六千余元,由文X负担六千余元,汤X负担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