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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道波律师代理汤X婚约财产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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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阮道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被告关于“未收到全额彩礼”及“首饰已遗失”的抗辩,阮道波律师协助指导原告调取并固定了被告订婚当日存入16万余元的银行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击破被告虚假陈述。同时,针对金首饰返还问题,阮阮道波律师精准梳理首饰购买凭证及价值,结合风俗习惯合理主张扣除男方持有部分,确保诉求合法合理。在庭审中,阮阮道波律师紧扣“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短”的核心法律要件,有效说服法院支持全额彩礼返还及首饰折价赔偿,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汤X与被告文X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4年10月举办订婚酒席。订婚期间,汤X向文X支付彩礼16万余元及价值5万余元的金首饰,并给付相关礼金。订婚后双方偶尔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5年初双方感情破裂并分开生活。汤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文X退还彩礼17万余元、返还金首饰、赔偿订婚酒席花费50%等。文X辩称未足额收到彩礼,部分首饰已遗失或作为赠与无需返还,且双方已共同生活4个月,系汤X过错导致分手,拒绝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彩礼的具体范畴及金额认定;二、金首饰是否属于彩礼及应否返还;三、见面礼及订婚酒席费用应否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彩礼应予返还。关于彩礼金额,结合银行流水认定彩礼款为16万余元;金首饰系基于缔结婚约目的赠与的贵重物品,属彩礼范畴,扣除男方持有部分,文X应返还剩余首饰或相应对价4万余元。关于见面礼,属表达爱意的相互赠与,不予返还。关于订婚酒席费用,属消费性支出,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各承担50%,认定合理支出四千余元,文X应承担两千余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判决:一、文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汤X彩礼款16万余元;二、文X于同期限内返还汤X黄金手镯、项链、吊坠、耳环、戒指、手链等原物,若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4万余元;三、文X于同期限内返还汤X订婚宴席费用两千余元;四、驳回汤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六千余元,由文X负担六千余元,汤X负担三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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