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诉称,其丈夫郝XX(已故)与婆婆冯XX(已故)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借用冯XX名义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李X主张购房款均由其与郝XX支付,房屋亦由二人居住使用。现郝XX与冯XX均已死亡,故诉请确认涉案房屋归李X所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郝XX、郝XX辩称,涉案房屋系公公郝X高所在单位按照其待遇分配的福利房屋,应属郝X高所有,四子女均有权继承,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郝XX(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陈XX、冯某平律师代理)辩称,涉案房屋具有政策福利性质,不允许借名购买。冯XX曾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涉案房屋系其从单位房产处申请、用个人全款买下并登记在其名下,仅临时借给郝XX装修使用,且其有权随时收回使用权。李X未出资购买该房屋,即使出资也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买房。此外,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由郝XX持有,完全不符合借名买房的特征,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为郝XX与李X借用冯XX名义购买,即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关系,李X是否有权据此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冯XX作为购房人与售房单位签订《住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并依法登记于冯XX名下。首先,李X未就其与冯XX约定借名购买涉案房屋提交相应证据。其次,李X与郝XX分别提交的手书字据及《说明》就实际购房出资人的表述相互矛盾,李X未就资金来源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且仅凭出资亦不能认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再次,涉案房屋虽由李X居住使用,但其并非房屋产权证书的实际保管人。综合考虑上述事实,法院对李X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实不予采信,其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李X负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被告郝XX成功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