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柴X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8年生育一女柴X怡。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县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的房产,该房产尚余按揭贷款未结清。近年来,因双方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李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提出主张。
被告柴X在面临诉讼后,意识到案件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遂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杨成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柴X进行深入沟通,全面梳理了双方的婚姻历程、财产状况(特别是涉案房产的产权及贷款情况)以及对子女抚养的真实意愿。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杨成律师为柴X制定了以“和平调解、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应诉策略,力求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妥善解决房产归属与子女探望问题,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对双方及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及代理律师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焦点展开了充分的沟通与博弈:
其一,婚生女柴X怡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原告主张抚养权,被告亦关心孩子的成长。如何确定合理的抚养费金额,既保障孩子的生活质量,又兼顾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成为首要焦点。
其二,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但探望的频率、时间、方式(如是否过夜、节假日安排)若约定不明,极易在日后引发新的冲突。
其三,夫妻共同财产中按揭房产的分割及债务承担。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但剩余贷款如何处理,以及未来条件成就时的过户配合义务,需要严密的条款设计以防范后续风险。
其四,房屋腾退期限及物品搬离。原告需在限期内搬离,如何平衡搬离时间与个人物品处置,同时确保房屋主体架构不受破坏,是实务中的常见难点。
【裁判结果】
经过审判员的主持调解,在杨成律师的专业介入与积极斡旋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柴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柴X怡由原告李X抚养,被告柴X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六百余元,自2026年4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可延长至高中学业结束);
三、被告柴X享有探望权,每月周末探望一天不过夜,节假日及寒暑假外出需征得原告同意,原告需履行协助义务;
四、涉案某小区房产归被告柴X所有,剩余贷款由其一人承担。阁楼及车库由被告使用,原告放弃相关权利。待条件成就时原告配合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自所有;
五、原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可带走个人物品,不得破坏房屋主体架构。
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杨成律师通过精准的条款设计,成功为当事人柴X争取到了房产所有权及明确的探望权,同时合理设定了抚养费标准,实现了案结事了。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按揭房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如果您正遭遇以下情形,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1. 面临离婚诉讼,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律师协助争取合法权益或制定合理方案;
2. 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按揭房产、车辆等复杂共同财产,涉及产权变更、贷款债务承担及过户配合等实务难题;
3. 担忧离婚后探望权无法落实,需要律师在调解或诉讼中细化探望时间、方式及协助义务,防范后续执行风险;
4. 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和平解除婚姻关系,避免诉讼拖延,需要专业律师介入谈判,制定利益最大化的调解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