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8月22日,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公司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00吨煤炭,单价570元/吨,总价57万元;交货时间为被告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始提货;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57万元购煤款,被告出具收据并承诺月底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收款后迟迟未交付煤炭。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退款但一直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57万元购煤款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已履行合同,系原告未提货,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支付利息,并提交一张提货二维码复印件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履行案涉煤炭买卖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57万元货款及利息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被告提交的提货二维码复印件,原告质证指出该微信聊天双方并非本案当事人,二维码显示数量与合同不符,且时间已超交货期。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微信聊天原件,无法确认发送方与接收方身份及二维码真实性,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依约供货,也未能证明其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迟延履行供货义务,严重影响原告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已付货款57万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退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57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千余元,减半收取计4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