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施X、林X与被告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产生争议。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原告施X、林X特委托孙翔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孙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协助原告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在申请中,孙翔律师明确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88.5万元,并依法提供了足额、有效的担保。同时,孙翔律师精准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即某公司在中国XX公司某支行及中国XX公司某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为法院顺利采取保全措施奠定了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作为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施X、林X的保全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具体审查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以确保保全措施具有可执行性;其次,申请人是否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以防范因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再次,申请保全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在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且未超出法定限额;最后,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案件性质,审查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即是否存在因被申请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施X、林X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中国XX公司某支行的账户及中国XX公司某支行的账户内存款合计88.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案件申请费四千余元,由申请人施X、林X负担。法院同时指明,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裁定下达后,保全措施已依法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