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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芝茂律师成功案例: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特殊食品消费维权二审改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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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灵活调整诉讼路径,攻克一审核心短板   一审败诉关键点在于无法支持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代理律师避开举证困难的财产混同主张,另辟蹊径选用共同侵权作为核心法律依据,搭建完整事实与法律逻辑链条,成功推动二审改判,完整实现委托人诉讼目标。 2、精细化整合证据,锁定个人侵权事实   系统梳理交易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产品宣传资料等全部证据,清晰还原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销售、虚假宣传、私人收取货款完整事实,固定个人参与共同侵权的关键事实,为二审改判夯实证据基础。 3、着眼债权落地,从源头降低执行风险   大量食品安全维权案件即便胜诉,也会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消费者无法实际拿到赔偿。本案成功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连带责任人,拓宽财产执行范围,从根源上化解委托人胜诉后难以回款的风险,真正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形成同类案件可参考维权思路   本案生效裁判确立同类案件参考规则,为遭遇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配方食品侵害的消费者提供维权新方向,证明满足法定条件时,可追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法律责任。

案件详情

  李芝茂律师成功案例: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特殊食品消费维权二审改判案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李芝茂

  代理当事人:上诉人(消费者)

  案件类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纠纷)

  二、案件详情

  委托人夫妻家中婴幼儿确诊牛奶蛋白过敏,急需适配的低敏营养食品。荆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外宣传其销售的一款营养素产品属于氨基酸配方奶粉,适合牛奶蛋白过敏婴幼儿作为主食食用,属于婴幼儿专用特殊营养食品。委托人基于商家宣传向该公司采购涉案产品,累计支付购物款六千多元。

  后续委托人核实发现,案涉产品仅为普通固体饮料,并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与销售主体均不具备经营婴幼儿特殊配方食品的资质,产品营养指标无法满足过敏婴幼儿生长需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对接交易,通过私人社交账号与委托人沟通产品信息、收取货款,主导产品宣传与销售工作。

  委托人协商维权无果,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该食品公司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支持委托人返还货款以及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但一审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开展交易属于职务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驳回了委托人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提起上诉。接受委托后,我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材料,重点研判本案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分析,单纯主张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举证难度极大,结合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宣传资料等全部证据,确定核心代理思路: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产品属性,主动参与虚假宣传、利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深度参与侵权全过程,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荆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委托人购物款六千多元;

  判令荆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6万余元;

  判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前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四、案件结果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荆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委托人购物款六千多元、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撤销驳回委托人主张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3、改判该法定代表人与荆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就前述购物款返还、损失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荆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特殊食品维权领域,二审成功改判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案例。在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固有裁判思路:法定代表人经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民事责任由公司独立承担,个人无需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正是基于该裁判思路作出。

  接受上诉委托后,我没有局限于举证难度极高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路径,调整诉讼策略,以共同侵权作为核心法律支撑构建完整论证体系。庭审中重点论证:案涉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清楚知晓涉案产品仅为普通固体饮料,不能作为婴幼儿主食;仍然主动实施虚假宣传,通过私人渠道洽谈交易、收取货款,与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主观具备共同侵权故意,客观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法定代表人与食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突破消费维权案件仅能向公司追责的常见局限,扩大责任承担主体。对于消费者而言,案件执行阶段不仅可以处置公司财产,还能够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资产,极大提升债权最终兑现概率。

  同时本案再次明确食品经营红线:经营者不得将普通固体饮料虚假宣传为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即便产品作为固体饮料本身理化指标达标,若刻意误导消费者将其作为婴幼儿主食食用,仍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

  六、律师价值

  1、灵活调整诉讼路径,攻克一审核心短板

  一审败诉关键点在于无法支持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代理律师避开举证困难的财产混同主张,另辟蹊径选用共同侵权作为核心法律依据,搭建完整事实与法律逻辑链条,成功推动二审改判,完整实现委托人诉讼目标。

  2、精细化整合证据,锁定个人侵权事实

  系统梳理交易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产品宣传资料等全部证据,清晰还原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销售、虚假宣传、私人收取货款完整事实,固定个人参与共同侵权的关键事实,为二审改判夯实证据基础。

  3、着眼债权落地,从源头降低执行风险

  大量食品安全维权案件即便胜诉,也会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消费者无法实际拿到赔偿。本案成功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连带责任人,拓宽财产执行范围,从根源上化解委托人胜诉后难以回款的风险,真正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形成同类案件可参考维权思路

  本案生效裁判确立同类案件参考规则,为遭遇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配方食品侵害的消费者提供维权新方向,证明满足法定条件时,可追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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