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薛X通过某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程序,于2024年9月14日竞得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六间商铺。法院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商铺产权由原房东方X转移至薛X名下。薛X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然而,薛X取得产权后,发现案涉商铺仍由被告涂X占有使用。涂X主张其于2022年5月与方X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期至2030年,且已将租金支付至2025年7月31日。薛X多次催促涂X搬离未果,遂提起诉讼,最初要求涂X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损失49万元。诉讼过程中,涂X于2025年5月21日将商铺腾空,薛X实际收回商铺,遂撤回腾退诉请,仅坚持要求涂X支付占用期间的各项损失49万元。涂X与方X均抗辩称,涂X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商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且已足额交纳租金,不应承担重复支付租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涂X在案涉商铺的占有是否属于合法有权占有,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抗原告薛X的所有权?第二,原告薛X主张的49万元占用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标准是否合理?第三,若涂X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期间的租金收益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原告在明知商铺附有租赁的情况下参与竞拍,其权利边界如何界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法受到保护。薛X以拍卖形式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自执行裁定书作出后,即取得涉案商铺在实际收回前的合法收益权。经查,涂X在薛X取得产权前,已按租赁合同向方X交纳租金至2025年7月31日,故涂X在2025年5月21日腾房前的占有属于合法有权占有,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薛X主张按2025年市场价计算49万元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薛X在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共计223天)享有合法收益权,该部分租金已由方X按原合同收取。经核算,该期间租金为24.5万余元,应由实际收取租金的第三人方X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第三人方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薛X租金损失24.5万余元;驳回薛X对被告涂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方X负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1. 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房产,但遭遇原租客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不腾退,或主张已提前交纳长期租金的法拍房买受人;
2. 在房屋买卖、赠与或继承中,发现原产权人与租客恶意串通,或租金已被原产权人提前收取,导致新产权人无法获取房屋收益的当事人;
3. 面临法拍房带租拍卖纠纷,需要精准界定“买卖不破租赁”适用边界,并向实际收取租金的第三人追索房屋占用期间损失的当事人;
4. 在复杂物权纠纷中,需要专业律师重新梳理诉讼策略,将追责主体从合法占有人转向实际获益人,以最大化挽回经济损失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