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判决落款时间: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案情简介
原告:晋源区某工程机械供应站,经营者窦X,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律师; 被告 1:忻州某文旅集团,法定王X; 被告 2:闫X、被告 3:武X(二人为夫妻、公司原始股东); 被告 4:文水某音乐公司,系文旅集团全资下属企业。 原告为音乐节提供发电机租赁服务,总租金 208000 元,被告仅支付 3 万元预付款、5.8 万元燃油款,尚欠 178000 元。原告XX集团、下属音乐公司、两名股东之间资金随意划转,股东转移公司营收,且公司大幅减资未通知原告,起诉要求四家主体连带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全部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办案经过
邓伟律师收集租赁合同、微信对账记录、全部银行流水、企业股权档案、减资公示、催款函邮寄凭证,完整梳理集团母子公司、夫妻股东间资金转移脉络;围绕人格混同、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违法减资三大要点组织证据,庭审论证各主体财产边界不清、恶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主张全部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1.文旅集团十日内支付租金 178000 元,并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付逾期利息;
2.闫X、武X、文水音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裁判理由: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承租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夫妻股东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全资子公司转移经营收入至个人账户,母子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恶意减资逃避债务,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应当连带偿还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