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系原告之弟)、王XX(系原告之侄)因房产分割及拆迁改造事宜产生矛盾。此前,某法院已对双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并生效。2022年8月至9月期间,二被告因房产纠纷,共同筹备侮辱原告。被告王XX在某钢材铺订购价值2千元的棺材,并由被告王XX出资,随后由案外人倪X将刻有“先考王XX之位”灵牌的棺材送至某村村口。其后,被告王XX将棺材照片发送至某村村民微信群。原告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某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对二被告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二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其名誉,导致其11个月无法务工,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误工经济损失4.7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共计6.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误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陈建军律师代理二被告辩称,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与精神损失费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因房产纠纷订购并放置带有侮辱性灵牌的棺材于原告居住地村道旁,并将照片发至村民群,该行为激化了矛盾,导致相关受众对原告的人格评价降低,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失。关于赔礼道歉,二被告同意且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因原告未提供损失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侵权方式及发生地等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方式为书写道歉信张贴于某村委会大门口至少三日);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