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2023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10日,日利率为千分之2。协议约定,若被告逾期未还款,需按未还款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共计150万元,每笔50万元。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任何本息。原告为维权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1.5万元。因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5万元及诉讼相关费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庭后提交答辩状称,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利息金额,认为《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过高,借款期间及逾期利息均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二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5万元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利息,被告对利率标准提出异议,要求统一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导致其产生律师费损失,要求由被告承担,但需审查该主张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就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了充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未提交反驳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请,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1.5万元律师费,因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利息(分别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9月22日、9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余元,被告负担1.8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