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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某医药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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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信之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利诉讼专业能力。在取证阶段,律师巧妙设计公证购买方案,通过海外客户身份掩护,成功固定被告在某网络平台的侵权证据。在庭审环节,面对被告关于技术特征不落入保护范围的抗辩,律师积极申请法院现场切割被诉产品,直观揭示内部结构,有力击破被告的不侵权及现有技术抗辩。同时,律师精准打击被告合法来源抗辩的漏洞,从产品三无属性及价格异常等角度论证被告主观过错。最终成功促成法院支持核心诉请,并判令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医药公司系“充压装置及其推送器”发明专利权人。被告某医疗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盛X为其唯一股东。某医疗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在某网络平台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某医药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等方式固定证据,发现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并要求盛X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撤回对某网络平台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抗辩称产品腔体不XX、滑块不抵接,且属于现有技术。法院经现场切割实物查明,被诉产品腔体XX且滑块存在部分抵接,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仅为外观图片,无法体现内部特征,抗辩不成立。二是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被告主张产品采购自案外人,但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指向被诉产品,且进货价与销售价过于接近,产品亦为三无产品,法院认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三是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医疗公司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及授权后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盛X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医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某医疗公司赔偿原告某医药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盛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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