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X,某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2022年至2023年间,钟X以公司名下三处房产及两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共计7000万元,用于公司项目开发。贷款申请过程中,公司提交的部分购销合同存在不实内容。贷款发放后,全部资金按约定用于项目开发。后因房地产市场下行,项目销售不畅,贷款出现逾期。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钟X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X家属委托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钟X,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材料,逐一对涉案70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资金用途、银行放贷流程等核心事实进行细致核查。在充分掌握案件全貌后,赵律师精准提炼出案件核心辩护要点,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并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专业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核心要点:
赵律师从以下维度展开无罪辩护:其一,案涉贷款有评估价值约9.7亿元的足额真实抵押物,银行可通过实现抵押权回收贷款,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二,贷款资金全程按银行监管要求用于项目开发,由银行实际监控资金流向,未危及资金安全;其三,银行发放贷款基于足额抵押而非所谓“虚假材料”,二者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四,本案属民事纠纷范畴,应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赵律师还援引了多起同类司法判例,结合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刑事政策,充分论证钟X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并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专业的沟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X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且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不能认定银行的“重大损失”已经发生。
法院指出,“重大损失”必须是确定且终局的经济损失,若存在足额抵押且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则不能认定损失已发生。对于“其他严重情节”,需实质性判断行为是否真正危及金融安全,而提供足额抵押担保可作为阻却刑事定罪的关键事由。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清晰界分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