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年8月8日
代理律师:柯枭冰
代理方:本案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案由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事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本案案发源于市场监管部门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在核查相关销售记录、货品仓储情况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后对当事人执行刑事拘留。当事人被羁押之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柯枭冰律师担任当事人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工作,向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经过:当事人从事商品经销业务,涉案货品来源于上游供货商,当事人对货品商标真伪的认知、涉案货值、实际销售流水、进货渠道、是否明知商标假冒等均是本案核心争议事实。
辩护律师仔细梳理全案事实脉络,核对侦查机关初步查明的案件线索,研判本案证据现状。同时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量羁押必要性:本案尚处于侦查初期,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核查完善;当事人没有前科劣迹,配合调查态度良好,能够如实陈述案情,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等风险,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影响后续侦查工作正常开展。
辩护律师整理全部辩护意见材料,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辩护意见,从主观认知、情节轻重、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等多个角度阐述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本案因犯罪嫌疑人原先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相关侦查工作尚未全部办结,侦查机关经综合研判,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在缴纳保证金之后,解除羁押状态,回归家中等候案件后续处理。
二、我方辩护意见
侦查阶段辩护工作没有正式的“诉讼请求”,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书面辩护意见,核心主张如下:
1. 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案件全部事实,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认罪态度良好,没有逃避侦查的主观意图,不具有逃跑风险;
2. 本案部分案件事实、涉案货值、主观明知等关键事实仍待进一步核查,现有证据尚未完全固定;当事人此前无刑事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较低;
3. 本案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恳请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准予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同时向办案单位说明,取保候审之后,当事人能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每一次讯问调查,不会出现妨害侦查的行为,愿意依法缴纳保证金,遵守取保候审全部监管规定。
三、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经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充分考量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的客观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自2026年8月8日起计算,犯罪嫌疑人按照决定书要求缴纳保证金,顺利解除看守所羁押,恢复非羁押状态。
本案现阶段取得阶段性辩护成果,取保候审是刑事辩护重要的阶段性成功,为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案件总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知识产权类刑事犯罪,该类案件往往涉案链条长、上下游人员多,侦查周期普遍较长,很容易出现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形。
本案辩护的重点,在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厘清全部案件细节,精准研判羁押必要性,找准取保候审的法定突破口。本案取保的法定事由为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办结,属于刑诉法明确规定的取保情形。
在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工作,不能只等待办案机关主动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应当主动梳理事实、收集有利线索,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专业的书面法律意见,帮助办案机关全面评估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推动强制措施变更。
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终结,本案后续仍然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审理全流程。现阶段取保成功,既解除了当事人的羁押状态,也为律师后续开展全阶段辩护,争取不起诉、从轻量刑等更好结果预留了充足的工作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