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继承人付XX生前系朋友关系。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XX借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后杨XX因自身资金困难,多次向付XX催要借款。在此期间,付XX病重,其姐姐付XX一直代为与杨XX对接还款事宜。付XX不仅明确承诺一定会归还该笔借款,还自愿表示加入该笔债务。然而,付XX最终因病去世。付XX去世后,杨XX向其法定继承人及债务加入人主张权利,但各方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此,杨XX委托四川XX文贤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杨XX诉请判令付XX之子付XX、之父付某国海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判令付XX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继承人付XX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主体及范围如何界定,即其法定继承人付XX、付某国海是否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二,被告付XX在付XX生病期间作出的代为还款及自愿加入债务的承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加入,其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或直接的清偿责任。文贤飞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相关证据与法律规定,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原告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审判员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付XX于2024年12月1日前向原告杨XX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资金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二、原告杨XX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诉讼请求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300余元减半收取600余元、保全费600余元,由被告付XX承担,上述费用原告杨XX已预交,被告付XX于2024年12月1日向原告杨XX支付,原告杨XX承诺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