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唐X与被告蒋X系朋友关系。2014年,蒋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唐X借款现金12万元。2019年10月28日,蒋X向唐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2万元,并确认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为3万元。后因蒋X未及时还款,双方于2023年4月15日补充条款,蒋X承诺于2023年10月1日前还清欠款15万元(含转化为本金的3万元利息),若未还清至少需还5万元。此后,蒋X于2023年9月27日还款五千元,2024年2月8日还款一千元,共计还款六千余元。经唐X多次催要,蒋X仍拒不归还剩余借款。唐X遂委托文贤飞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蒋X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剩余利息1.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前期未支付的3万元利息能否转化为借款本金;二是被告已归还的六千余元应认定为归还本金还是利息;三是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还款金额及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双方已在补充协议中将3万元利息转化为本金,且未约定还款顺序,已还款项应视为归还利息。被告对借款事实及欠款总额无异议,但表示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分期偿还。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蒋X欠原告唐X借款14.4万元,定于2024年5月14日前支付1万元,6月至9月每月14日前支付六千八百元,10月14日前支付六千八百元,11月至2025年9月每月14日前支付八千元,2025年10月14日前支付1.2万元;二、若蒋X未按期足额履行,则从逾期之日起以全部剩余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且唐X有权就未支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唐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三千一百余元,由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