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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龙利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减损作用。面对原告高达4.3万余元的索赔及不利的鉴定初步结论,潘律师精准切入法律关系定性,明确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资质强制规定,将案件拉回承揽合同纠纷框架。在庭审中,潘律师紧抓原告未通知被告自行修复、隐蔽工程无法核实等程序与事实瑕疵,有效质疑了选择性鉴定意见的合理性。最终促使法院剔除原告本应承担的建设成本,将防水损失赔偿比例核减至50%,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金额,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黎某与被告何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位于某市某区的农村房屋提供包工不包料的劳务施工。施工过程中,房屋屋面顶板发生倒塌。原告主张被告无施工资质且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顶板塌陷及两次混凝土不相容,要求被告赔偿修复材料款、防水费和人工费等共计4.3万余元。被告何某(由潘龙利律师代理)辩称,农村建房无资质要求普遍,且房屋已完工多年,原告未证明质量问题系被告施工导致,原告自行修复未通知被告,对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1. 双方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 顶板倒塌与被告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被告应赔偿的具体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关于施工资质的规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经某鉴定公司鉴定,顶板倒塌与被告不规范施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关于损失金额,鉴定机构给出了确定性修复造价和选择性防水造价。法院认定,防水项目中原属原告应支出的建设成本不应计入赔偿范围,结合防水工程系统性特点及原告未通知被告自行施工导致无法准确鉴定等因素,法院酌情按50%比例确认额外防水费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何某赔偿原告黎某损失1.8万余元;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五百元,被告负担三百余元。鉴定费2.5万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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