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3月,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酒店公司签订《某市某区某地块房地产项目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承包人,被告为发包人。合同明确约定,经发包人书面盖章确认后3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余下3%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工程整体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次日起算。同时,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交付并完成结算后45个日历日。后续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33万余元。被告实际按照向原告支付的首笔工程款128万余元的10%,扣除了履约保证金12.8万余元。
2022年1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暂定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根据合同约定及竣工结算情况,2023年5月30日应认定为两年质保期已经届满,双方应完成全部工程结算并开始计算退还履约保证金日期。2023年5月30日后45个日历日即为2023年7月14日,被告应于2023年7月15日向原告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然而,被告仅于2023年12月20日向原告退还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剩余7.8万余元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阎乔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7.8万余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律师费五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成就时间。被告对竣工日期及结算完成时间存在不同理解,需要结合补充协议约定的暂定竣工日期及实际结算情况,准确界定质保期届满及保证金退还的起算时间点。第二,逾期退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在明确退还时间后,被告未按期足额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以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五千元律师费是否属于被告应当赔偿的合理损失,是双方博弈的关键。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酒店公司确认欠原告某建设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8万余元,此款由被告于2025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二、本案诉讼费九百余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建设公司自行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