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酒店经营者于X、被告尹X系多年相识的工作伙伴。2024年年初,二被告因经营需要,委托原告对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基于双方过往良好的合作基础,本次工程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2024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6万元后,原告进场施工。历经40余天,原告顺利完成全部装修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按进度支付部分款项且未提出质量异议。工程竣工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剩余工程款85.6万余元,但二被告迟迟未能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阎乔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事实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如何认定;二是二被告作为共同经营者,应如何承担付款责任;三是在缺乏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已完工工程的质量及造价如何确认。原告阎乔律师通过梳理双方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及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事实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工程已合格交付的事实,明确了二被告的共同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二被告确认欠原告装修款71.6万元,并分期支付:2025年11月5日前给付20万元,2026年5月1日前给付20万元,2026年10月1日前给付20万元,余款11.6万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二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年利率5%承担逾期利息;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于2025年11月5日前返还被告电子锅炉一台;四、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七千余元,二被告负担两千余元。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