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薛X于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与价值观念存在分歧,导致日常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长期的摩擦与矛盾使得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夫妻关系日益紧张。朱X曾多次尝试与薛X沟通解决,但均未能取得实质性改善,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摆脱痛苦的婚姻状态,朱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阎乔律师代为处理离婚事宜。阎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协助朱X梳理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各项情况,确认双方确无共同财产及债务纠纷,且无子女抚养争议,遂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离婚纠纷,但由于双方婚后无子女,且无复杂的共同财产与债务分割问题,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能否通过调解方式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初期,薛X对离婚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双方矛盾仅为生活琐事,尚有挽回余地,不同意离婚。因此,如何向薛X释明感情破裂的客观事实,促使其认识到婚姻已无法继续,并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好聚好散,成为本案的关键。同时,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也是双方协商的一个小焦点。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阎乔律师积极配合审判员的调解工作。一方面,阎乔律师从法律角度向薛X详细释明了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及判决离婚的标准;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劝导双方,既然性格不合且长期争吵,勉强维持婚姻对双方均是消耗,和平分手是对彼此最好的解脱。经过阎乔律师与审判员的多次耐心沟通与释法说理,薛X最终解开心结,同意离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朱X与被告薛X自愿离婚;二、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薛X负担(已履行)。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双方签字捺印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