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航空服务公司与被告某联合航空服务公司及宋X达成合作,签订《招生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推荐学员及意向客户,被告提供培训并保证学员在规定地域、岗位就业,否则退还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共计85万元。期间,原告向多名学员收取了就业费用,并在被告违约后向部分学员进行了全额或差额退还。因被告未能如约办理客户就业,2022年8月,被告宋X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就业款85万元,并承诺在3至6个月内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阎乔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8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二是本案是否涉及经济犯罪而应中止审理。
被告辩称,收到的85万元已大部分交予案外人唐X,剩余用于公司经营,且案涉学员已被列为唐X诈骗案的被害人,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故不同意支付利息。此外,被告宋X主张无法就业系唐X导致,其公司无责,且学员已通过面试应视为就业。但宋X对原告诉求其承担共同责任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被告未完成约定事项应当退款。被告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逾期未退构成违约,原告主张退款及利息于法有据。针对被告关于刑事案件的抗辩,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核实,确认案涉学员并未被列为另案刑事案件被害人。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民事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此外,法院查明二被告公司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8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六千余元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