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产业集团公司,委托杨霞律师、樊X某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 1、张X 2、科技公司、张X 3、杨X;第三人:生物公司。 张X 1 曾任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主张其利用职务便利,与亲属控制的多家主体恶意串通,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擅自处置 730 万公司债权,诉请确认协议无效、多名被告连带返还款项并承担全部维权开支,第三人同步主张返还资金。
办案经过
杨霞律师梳理审计报告、债权转让文件、转账凭证、工商亲属关联信息、公章移交记录,申请笔迹与文书司法鉴定,庭审围绕高管关联关系、虚构债权、私自用印、恶意串通损害公司权益四大核心主张举证质证,完整提交代理意见,主张案涉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案涉原始债务有第三方审计、往来询证函佐证,债权真实有效;
- 原告举证无法证实张X 1 私自加盖公章,公章移交时间早于协议签订日;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各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财产的主观与客观行为;
- 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约束不能对抗外部有效合同,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