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婚姻家庭纠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追索。
【法院】某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代理,追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案情经过】原告严X出生于2013年8月,系被告王X与严X某非婚生育之女。原告出生后,被告未承担抚养责任,原告一直由母亲严X某独自抚养长大。2018年,经亲子鉴定确认被告与原告的父女关系。同年6月,被告与严X某达成协议,被告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并约定双方不再有任何瓜葛。此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随着原告逐渐长大,教育、医疗及生活开支日益增加,严X某独自抚养面临巨大经济压力。为此,原告在法定代理人严X某的陪同下,委托赵江峰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7万余元,并自2024年4月起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原告成年。被告王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此前曾辩称已支付2万元,且认为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过高。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此前支付的2万元能否折抵过往抚养费;第二,原告主张的抚养费计算标准是否合理。赵江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首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被告与严X某签订的协议中关于“不再有任何瓜葛”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被告支付的2万元系对严X某的补偿,不能免除其对原告的法定抚养义务,但可在应付抚养费中予以扣除。其次,关于抚养费标准,赵江峰律师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生活及教育需求,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充分论证了原告主张金额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某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赵江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量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依法酌定:自2013年8月起至2024年7月,每月抚养费按四百元计算,被告应给付5.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自2024年8月起,被告每月支付五百元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五百余元。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离婚后一方拒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争议、对方以“一次性买断”协议拒绝支付后续抚养费等情形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