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王X原系同事关系。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王X分四次向原告张X借款共计4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五厘,每月结息。被告王X支付利息至2020年12月后未再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25年10月偿还本金两千余元。原告张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X偿还借款本金39.8万余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王X辩称,其已陆续归还18万余元,原告未予扣除导致本金虚高;且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无据;即便有约定,超出法定上限部分也应抵扣本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历次归还款项的性质及尚欠本金数额;二、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利率标准是否合法;三、被告已支付利息中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是否应当依法抵扣本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结合借据及某银行转账记录,认定双方约定月息一分五厘。被告2014年至2020年8月前支付的利息未超过法定上限,无权要求返还或抵扣本金。2020年8月之后,被告支付的部分利息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依法应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2021年1月31日,被告欠付本金为39.6万余元。扣除2025年10月偿还的两千余元本金后,尚欠本金39.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39.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分段以39.6万余元和39.4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