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8月25日4时许,王X驾驶某EXXXXX-某E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县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某路交叉口西侧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X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6.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查,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实际承租运营人为胡X,王X系胡X雇佣的司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统筹公司投保商业险。被害人家属胡X2、胡X3、胡X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刑事部分的焦点在于王X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及具体量刑。
附带民事部分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认定与划分。其一,某物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某统筹公司能否以驾驶人处于实习期为由免除商业统筹险赔偿责任;其三,雇主胡X与雇员王X的责任划分。某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鹏霄律师提出,公司与胡X系租赁关系,胡X为实际运营人和使用人,公司对损害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针对统筹公司提出的实习期免责抗辩,朱律师指出该内部条款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对外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法院依法核定被害人家属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5万余元。法院完全采纳了朱鹏霄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某物流公司虽为车辆所有人,但并非机动车使用人且对损害发生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3万余元损失,法院判决由某统筹公司、雇主胡X与王X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